穗工商管〔〕47号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于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