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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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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管〔〕47号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于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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