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林?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申孝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释〔〕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于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关于起拍价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明显变化,一拍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30%,二拍可以在一拍起拍价的基础上再降价20%,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也不再拘泥于传统评估而更加多元化。近日,有学者提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拍卖降价起拍的逐渐增多,为最大权限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针对网拍案件是否可以考虑直接降价拍卖?是否可以在一定地区的范围内统一不同类别标的物的降价幅度(比如车辆降价20%、房产降价10%)?
二、工作实践
以某地级市法院为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该地中院及基层法院共有件执行案件涉及网络司法拍卖,涉及标的物数量件,成交件,成交率31.31%,溢价率12.27%,流拍件,悔拍件,悔拍率3.24%。
具体见下表:
从财产类型看:三年来,该地两级法院网拍标的物中共涉及土地使用权77宗、房产个、交通运输工具个、机器设备41件、产品或原材料件、珠宝玉石首饰90件、股权39件、其他财产件。由此可以看出,辖区网络司法拍卖涉及标的物主要财产类型是房产,占比约80%;其次是交通运输工具,占比约6%。具体见下表:
从拍卖阶段看:三年来,该地两级法院一拍成交件,成交率23%,溢价率16.76%;二拍成交件,成交率22.14%,溢价率6.2%;变卖成交件,成交率29.06%,溢价率1.29%。总体上看,一拍、二拍成交率低,变卖成交率较高,一拍溢价率高于二拍和变卖溢价率。具体见下表:
三、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评估周期长、评估价虚高及评估费缴纳问题
由于受技术因素的制约,目前网络询价只支持证件齐全的房产和车辆,针对无证无权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无法通过网络询价和网络评估确定其参考价,而只能依赖传统评估。传统评估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序繁琐、效率低,一般情况下需要2-3个月才能出具评估报告,已经占用案件1/3的办案时间。针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提出异议,存在评估价虚高的问题。另外,传统评估费用高且需要预先支付。虽法律明确规定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能力支付评估费、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垫付的情况逐渐增多。为了促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收费更加公平,本文认为可以参考江苏高院制定的《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评估费收取方法。具体办法为:“评估费在拍卖完成后收取。拍卖物的成交价高于或等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物的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物未拍卖成交的,不收取评估费”。该办法未调整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仅通过评估费的收取与拍卖结果直接联系的方式遏制评估机构恶意抬高评估价的风险,体现了成交价方为财产的真实价格的理念。该办法也有力地促使评估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出具质量最高的评估结果,同时解决了传统评估周期长、评估价虚高和评估费缴纳的三重问题。建议省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关于第二轮拍卖问题
关于是否启动第二轮拍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直有两种声音:赞同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禁止二轮、三轮拍卖,当然可以二轮、三轮连续降价拍卖,直到拍出为止。是否启动第二轮不是关键,关键是针对第二轮的起拍价要作出明确规定。反对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行为而言的,而司法拍卖为职权行为,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执行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还要兼顾最低限度的公正。多轮拍卖将导致拍卖次数的不确定和价格折扣的不确定。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申请执行人之前是等两次拍卖流拍后抵债,现在会等更多轮拍卖流拍后,以更低价格抵债。
作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也不可能毫无限制地一直拍卖下去,另外,防止以过低的价格贱卖被执行人财产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从评估、一拍、二拍到变卖周期太长,所以在对第一轮拍卖程序进行简化的前提下,使实践操作中更简便、易行、高效,第二轮拍卖严格遵守《网拍规定》设置的两次拍卖和最低处置价不低于市价或评估价的56%底线,兼顾被执行人利益,本案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同时也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在某个案件拍卖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影响其他案件的办理,寻求个案公正和一般公正之间的平衡。另外,拍品虽然挂在网上,理论上只要上网的人就可能看到,但一定时期内,很少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