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关于禁止销售略知燃煤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京津冀联防联控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全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在全市禁止销售劣质燃煤。
一、禁止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未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质量标准的燃煤。非发电工业用煤质量指标:全硫小于等于0.40%、灰分小于等于12.50%、挥发分小于等于37.00%;洁净颗粒型煤质量指标:全硫小于等于0.40%、灰分小于等于24.00%、挥发分小于等于12.00%、全水分小于等于4.0%、发热量大于等于24.00MJ/kg。
二、禁止未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非法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实行煤炭购进备案制度,煤炭购进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前,对购入量、煤质、产地进行备案,不得擅自购进。
四、对销售劣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原材料、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证无照销售燃煤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严禁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
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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