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在网络引发热议。康宁医养中心开除通报内容为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据康宁医养中心自称负责人回应称确实存在这样的事,领导刷到朋友圈内容,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有两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约47.41万元,执行法院均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该公司参保人数为0。
4月22日,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回应称昨天已立案,两位女士投诉后就已经立案,目前已经给康宁医养中心下过询问通知书了,要求他们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他们递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的情况。根据医院工作了有1个多月时间,医院给予她们半个月的工资补偿。此事正在处理中。(源自奇点财经官方微博)。
打工人真不容易,上班时间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甚至下班后朋友圈自由都被剥夺殆尽!一把辛酸泪与谁言?勤恳工作的打工人因为一条羡慕其他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朋友圈竟被老板开除,离了个大谱!
该单位领导居然还认为“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后,该单位还存在没有给员工参保的违法行为。我国《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其实,用人单位如果想要保持好企业员工凝聚力,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义务,也最能凝聚企业向心力。如果仅仅是搞强制性、形式性口号,无益于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