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睢县人民检察院年4月26日发布3份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年12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检察院决定,于年2月10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年12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镇**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经睢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年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父亲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拘留,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1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年10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睢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乡**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5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年5月3日0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乡**路口东侧,将由北向南步行路过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交通警察的到来。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年5月10日,王某某丈夫朱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