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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8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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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谭明明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素梅、王交通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公诉职能,依法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机关。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谭明明案适用于其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年3月6日,最高检对全国检察官视频培训,要求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

可见,这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很严重的。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撞击宝马车前谭明明和其他车发生刮擦

根据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毫克。经检测,谭明明血液酒精含量.66mg/ml。被认定为醉酒驾车。

被撞起火的宝马车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典型案例:

1、“疯狂别克”孙伟铭无证醉驾“4死1重伤”案——无期徒刑。

孙伟铭,年5月生,男,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未婚。

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无驾驶证)在成都市工作,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并没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挡获。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几项最重大的交通违法,孙伟铭全违反了。

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7月,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

庭审中的孙伟铭

宣判后,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年8月15日起,孙伟铭案还在二审审理期间,公安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在此期间,法院面临的压力是很大的。但是还是判了无期徒刑。

孙伟铭案曾引发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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