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刁x林、刁x杰等9人
代理律师
刘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河南省xx县人民*府
案情介绍
原告刁x杰、刁x林等九人系河南省商丘市xx县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住房。年5月4日,被告xx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本次征收补偿严重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
年9月24日,被告xx县人民*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采取极其恶劣的暴力方式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致使原告经济损失惨重。
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涛、王树南、李阳(实习)律师共同维权。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要求确认县*府强拆房屋违法。
县*府拒绝承担强拆主体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府答辩称,年9月24日在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是由多个部门参与,强拆行为并非被告实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及视频,指出现场人员包括xx县城郊乡乡长和副书记吴xx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张xx,在视频中吴xx称是“县*府统一拆迁”,经法院综合判断,能够确定强拆行为的组织者系xx县*府,故xx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关于被告xx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xx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县人民*府强制拆除原告刁xx位于xx县城郊xxx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