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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年度商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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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财政供给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市直和示范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各县、梁园区、睢阳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口径为基础,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除国家统计局明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稿费、讲课费、出差补助等项目和不属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余发放到个人的项目均应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商丘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5元。

四、调整程序

(一)已注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在线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未注册的单位可以到中心任一业务服务网点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二)缴存单位需提供《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及相应电子数据盘,报送到中心任一业务服务网点。报送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应保持一致,单位应认真填报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请登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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